第六條:凡在本市區域內經營茶葉製造買賣者依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証之公司行號,均應開業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
須填寫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始得為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代表以有中華民國國藉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公司行號之主體人,經理人
或現任職員稱為會員代表,而公司行號不依商1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會員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
次月起計算其應繳納會費併入會費繳納之,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
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壹千伍百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會員公司行號因為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其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1、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者。
第九條:會員廢業或遷移外縣市者准其退會,但所納各種會費概不退還。
第十條:會員違反左列各項情事之一者得由理監事會決議了以警告停止其權利或開大會宣告除名。
1、不遵守章程及決議案者。
2、假借本會名義在外招謠撞騙者。
第十一條:本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組理事會之決議
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 |